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类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程序,确保学校预算拨款资金专款专用,部门创收资金合规使用,严格预算管理,依据《会计法》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的预算管理
1.各部门特别是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当年财务预算及经费分配方案中校拨经费的额度,编制本部门年度校拨经费使用计划。
2.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对创收经费的使用也应实行预算管理,创收经费的收入部分应包括年初滚存节余(财务处提供)和预计当年收入分配增加部分,支出要优先安排承担的校津贴,同时也要考虑补充业务经费的不足,党建、工会、学生活动、集体福利支出要结合收入情况统筹安排。
3.校拨经费使用计划和创收经费收支计划,须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将按照各部门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控制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4.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预算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注:详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二、资金的审批程序
1.各类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实行“一支笔”责任制,“一支笔”审批应结合领导分工并按照审批额度,由党政联席会确定,坚持大额支出由集体决策,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额度的同时需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注:详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2.校拨经费的审批权限:一笔经济业务小于等于1000元的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大于1000小于等于2000元的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大于2000小于等于20000元的须同时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超过20000元的同时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注:详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3.创收经费审批权限:“小于等于4000元,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超过4000元的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注:详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4.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工师科发〔2009〕2号)文件执行。
5.校企合作单位或科研院所捐赠的款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学校和捐赠方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奖助学金的款项,报学生处备案后发放;属于实训、学生创新等项目的款项,其预算经分管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批准后专款专用,具体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捐赠的仪器设备报设备处验收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6.办理同一项业务,开据多张连续票号的原始发票视同一张发票办理审批程序。(注:详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7.分管业务校领导按照校长的业务分工执行签字审批,详见《关于调整党政领导工作分工的意见》(津工师党发〔2005〕2号)文件。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各类资金的使用要严格专款专用,遇特殊情况项目之间需调剂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根据其支出情况给予调剂。(注:详见《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
2.校拨经费的年度节余,2年后没有用完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创收经费节余可以滚存使用。
3.二级学院外聘课时津贴的发放,按照教师的相应职称据实发放,教务处要抽查外聘教师职称证明及课时费发放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学年末如有课时费节余可用于补充学院岗位津贴自筹部分,课时费节余的10%可用于外聘教师管理费用支出。
4.学校一次分配的校拨经费,主要是业务办公经费,其中办公费、邮电费、教学科研差旅费、教师学术活动费等一般要控制在业务办公经费的15%、5%、30%、40%以内(《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发〔2008〕2号)文件)。二次分配的经费项目基本是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如教学专项、学生经费、教职工培训等。
5.各类原始票据报销,从业务发生之日起,原则上只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6.成人教育与各类培训创收活动管理由成教处负责;利用实训实验中心进行生产、加工、开发、技术服务等创收活动管理由科产处负责。(注:详见《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创收管理的通知》(津工师发〔2008〕1号)文件)
7.由学校按照文件规定划拨给二级学院的培训创收经费,其中的10%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创收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设备维护,促进教学发展的相关费用支出,设备购置执行学校相关规定;85%作为教学管理费,在保证教学各项费用支出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二级学院岗位津贴自筹部分;5%用于业务招待支出。(注:详见《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创收管理的通知》(津工师发〔2008〕1号)文件)
8.由学校按照文件规定划拨给二级学院的实训实验创收经费,其中的95%在保证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支出后,可用于补充二级学院岗位津贴自筹部分;5%用于业务招待支出。(注:详见《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创收管理的通知》(津工师发〔2008〕1号)文件)
9.科研经费要按照经费来源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和项目管理,经费的使用原则和支出范围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工师科发〔2009〕2号)文件执行。
四、坚持财务公开
1.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每年年初要将校拨经费使用计划和创收经费收支计划,向院教代会代表、工会分会委员通报。每半年要向领导班子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底要向领导班子报告校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创收资金的收支情况。
2.各部门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审批。
3.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院务公开工作,每学期党政联席会必须专门研究此项工作,对校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创收资金收支情况,每年7月和年底要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
五、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1.财务工作作为院务公开的重点,纳入每年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内容中,年终处级干部在述职述廉时,要把对部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点之一,考核的结果将与本人和部门的评优挂钩。
2.由纪委办和校工会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院务公开检查小组,对各二级学院院务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财务公开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同时对相关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将校拨经费和创收经费的使用计划及具体执行情况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校领导对所联系部门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4.各部门不得利用学校资源未经批准开展对外服务,不得私自办班、自行收费。
5.对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在财务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财务处和纪委办可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违反学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未经批准私自发放的钱款,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纪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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