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经费包括各项奖助学金、经济特困生的补助、勤工助学基金、学生活动经费、共青团的活动经费、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学生就业经费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和年度预算下达到学生处、团委,学生处、团委根据各类专项经费的特点,按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注意节约,专款专用,实行政务公开。各学院在年终将学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学生处、团委报告,学生处、团委和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处、团委掌握的部分经费使用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学院通报。鼓励节约,对于当年节省下来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减拨该单位的相应经费额度,情况严重的给予批评并予以通报。

第二章 各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项奖助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定,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各学院将获奖名单编制发放明细先报学生处备案,再到财务处领取。

第六条 发放冬季御寒衣物的补助按照新生人数的10%(经济困难生),人均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学院经费专项用于为经济困难学生购置冬季御寒衣物。

第七条 按照学生处分配给各学院协助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和酬金标准,下拨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组织实施,报学生处备案。现行标准:1200人以上(含)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6人;不足1200人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4人。每人每月5060元。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按学校拨付学生处的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中的60%下拨到各学院。额度主要按人数比例确定。各学院要按规定支配使用:用于购买学生活动用品,学生突发事件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各类通讯、交通费支出不得突破该经费额度的10%

第九条 共青团的活动经费按每个班50元下拨至各学院。用于配合校团委、学工部开展各类校园文化、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学院独立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按1000元/学院下拨。1200人以上(含)规模的学院,可申请增加一支市级社会实践示范小分队, 增加的按500元/小分队下拨。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就业经费按当年毕业生生均1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按规定支配使用。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联系用人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作餐费等。联系(或招待)用人单位前,要到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备案表,一月一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团委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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