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创收管理的通知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创收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二级学院改革,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创收,增强二级学院办学活力,学校制定了《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额成本核算试点单位创收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成人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成教发〔20061号)、《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训实验中心创收暂行管理办法》(津工师科发〔200610号)进行了修订,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院务公开,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特此通知

附:1.《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额成本核算试点单位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成人教育与培训收入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

3.《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训实验中心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额成本核算试点单位

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工程实训中心、成人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所属部门实行全额成本核算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二条 试点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学校投入依据在校生规模、专业特点、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创收能力、资源占用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对各试点单位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综合平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项目采用内部银行制管理,独立核算。

第四条 试点单位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财务审批权,同时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院务公开,接受年度审计监督。

第二章 承担的费用

第五条 试点单位应承担学校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及院岗位津贴等人员费用和外聘人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承担业务办公费(含差旅、办公、电话、交通等)支出。

第七条 试点单位所耗用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单独计量全额承担。

第八条 试点单位应承担学校自筹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的费用(含环境建设、设备投入、设备维护等经费)。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支付使用本部门以外的实验室、教室等用于创收的使用费。

第三章 学校投入

第十条 学校承担试点单位完成教学任务所需教学、实验、实训耗材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生活动经费、毕业生经费、各类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学生专项经费由学生处二次分配拨付。

第十二条 学校申请的上级专项经费拨款(如实验室建设专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实际拨款计划投入。

第十三条 学校将短期师资培训经费按计划拨付给试点单位。

第十四条 享有学校的各类奖励(含科研奖励)政策。

第四章 创收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与试点单位(处级)签定合同,明确规定承担的责任,试点单位年度收入计划,留成比例。合同期限可以一年一签或二年、三年一签,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的收入管理,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多劳多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务处。

附件2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成人教育与培训

收入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经费的管理,促进我校成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管理

(一)经成人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班,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成人教育部会同财务处根据市物价局收费许可及资源占用情况制定。

(二)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班所收费用,应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依据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将收入划拨给相关二级学院(以下二级学院简称“学院”),并发放经费本,分项核算。

(三)各学院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标准支出,节余经费划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收入分配

(一)各类培训班收入分配

1.学院负责招生的各类培训班

1)在校内只占用教室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学院。

2)在校内占用实验室、实训基地、计算机房等教学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25%上缴学院,75%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学院。

3)在校外举办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学院。

2.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的各类培训班

1)由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学院承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25%上缴学校,52%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学院,23%划拨给成人教育部。

2)由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附属技校承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65%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附属技校,20%划拨给成人教育部。

3)由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举办的各类考核、鉴定收入,按规定的费用标准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其余部分按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成人教育部。

4)由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85%划拨给成人教育部使用。成人教育部按课时费的20%划拨给负责外派教师工作的学院作为管理费,教学成本由成人教育部支付。

5)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有经费来源,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接受合作单位委托,且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的培训,经费分配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经费分配

1.学院负责招生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5%上缴学校,75%划拨给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

2.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5%上缴学校,65%划拨给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10%划拨给成人教育部。

3.成人教育部与外单位合作,在校外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成人教育部(其中的1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对自考生的后期服务与管理)。

(三)函授教育经费分配

1.成人教育部负责招生,在校外举办的夜大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拨给成人教育部。

2.成人教育部与外单位合作,在校外举办的函授教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成人教育部。

(四)经费分配基数的计算为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班的毛收入,有关税收从各学院所分配的经费中列支。

三、学院收入使用与管理

(一)收入分配比例

学院将收入的10%用做发展基金,其余90%用做教学管理费,在保证教学各项费用支出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学院岗位津贴自筹部分。

(二)使用范围

1.培训教学管理使用范围:教师课时费、管理费、教材及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学员生活补贴、学员活动费(参观、结业活动等)、招生宣传及市场开发等,其中人员费用支出,学院要制定发放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2.函授、高自考教学管理经费使用范围:教师课时费、毕业设计指导、答辩费、命题费、阅卷费、管理费、监考费、资料费、学员活动费、招生宣传及市场开发等。

3.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创收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设备维护,促进教学发展的相关费用支出。设备购置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4.收入的使用管理,要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并执行学校《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成人教育部。

附件3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训实验中心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学院(以下二级学院简称“学院”)创收活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备搞好创收工作,为学校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对外服务开展的创收活动,主要指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进行的生产、加工、开发、技术服务等创收活动。

第三条 创收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产处代表学校统一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上述创收活动。

第五条 学院院长为创收活动的总负责人,对创收活动进行领导,遇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科产处及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六条 所有创收活动要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开展。

第七条 创收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承接各种项目,一律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经学院院长批准、科产处审核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由科产处发放项目经费本,所有收支记入该经费本,凭经费本报账和结算。

第八条 创收活动的业务洽谈:由学院院长或其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接待和洽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场地、人员和设备,负有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对未能履行合同给学校或学院造成经济纠纷或损失的,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创收到账经费总额可纳入本部门完成的科研经费总额,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要制定开展创收活动的管理实施细则、劳务费发放办法和奖惩办法,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创收活动购买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元器件、仪器、设备、工卡量具等要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创收活动所有收入必须交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下交易和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创收经费的使用按照《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到科产处进行鉴定,并办理项目注销手续。收入分配比例:

1.机械加工类创收:创收收入的15%上缴学校,80%纳入学院创收经费,5%纳入部门设备更新、维护基金。

2.其他类创收:创收收入的25%上缴学校,70%纳入学院创收经费,5%纳入部门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上缴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代表学校收取,主要指水、电、场地等使用费。设备更新、维护基金由设备处代表学校收取,主要用于所在学院的设备添置、更新、维修、保养等支出。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工进行生产创收活动,须报科产处批准,人事处备案。对创收活动须加强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 创收活动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科产处定期检查创收活动规范情况,加强对创收活动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创收工作的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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