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杜绝不合理支出,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学院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创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所有经费(包括校拨和创收)都要纳入学院整体收支计划中,实行院务公开制。

第二条 学院的所有经费实行“项目控制、结余留用”原则。

第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涉及二次分配的经费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制定下拨经费的使用管理、检查办法,各学院遵照执行,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四条 校拨经费的使用:

1.学校每年初按经费项目下拨预算经费使用额度,学院依据学校规定制定经费执行方案,报财务处备案。

2.校拨经费要严格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列支,业务办公经费应合理分配使用,确保教学、科研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其中办公费、邮电费、教学科研差旅费、教师学术活动费等一般要控制在业务办公经费的15%、5%、30%40%以内。财务处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拒付。遇特殊情况项目之间需调剂使用的,由学院提出申请,财务处根据其支出情况给予调剂。

3.校拨经费使用的签字,可以结合学院领导分工,由党政联席会确定,报财务处备案。

4.校拨经费学院的审批权限为小于等于2000元,大于2000小于等于20000元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超过20000元的同时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创收经费的使用:

1.创收经费要优先保证项目的开展和学院承担校内岗位津贴自筹部分的支出,同时要考虑对党建、工会、学生活动等给予一定的支持。

2.学院要按学校规定制定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3.创收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比例,在规定的项目内列支,财务处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拒付。

4.学院院长为创收经费使用签字负责人,创收经费审批权限为小于等于4000元,超过4000元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六条 办理同一项业务,开据多张连续票号的原始发票,视同一张发票办理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十一五”综投、共建实验室),按照上级批准计划,综合各学院实际情况,由学校确定实际执行方案,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院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学院按学校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核,学院统一掌握使用,学院院长负责签字。

第九条 每年初财务处对学院上一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院经费执行情况将作为分配下一年度经费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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