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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1-06-10 19:36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内部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院的财务预算,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

第八条 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向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开展审计调查,促进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应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经学院授权,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及认为有必要进行后续审计的事项实施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于1998513发布的《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程序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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