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制度>>正文
关于加强院内各级收入管理的规定
2011-06-10 19:36   审核人:

关于加强院内各级收入管理的规定

(津职技师发〔2003〕59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院内各级收入的管理,规范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账,保证学院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依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搞好正常教学、业务活动的同时,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办学资金,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三条 创收活动及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证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创收活动要经院内有权部门的批准。事业性收费应到财务处报批并符合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隐瞒收入,截留、转移或私分;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均应定期接受院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接受院一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二、业务管理

第六条 各项创收工作实行归口业务管理和审批制度。

1.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明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培养工作,来院进修、旁听、实习人员的安排,以面向院内为主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电教室等利用教学设备、设施对外开放服务的创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明的成人本、专科招生培养工作,以面向校外为主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和技能鉴定工作,由成人教育部负责管理。

3.产业及科研创收工作由科产处负责管理。

4.后勤服务和承包、商业活动、房屋租赁等创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5.其它创收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6.附属技校负责所辖部门创收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全院财务工作的一级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各项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按上级核定取得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依法及时组织完成学院各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组织好学院核定的其他各级收入的收缴工作。

第八条 各项创收工作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院内各级相关财务部门核算、管理,严禁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九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在院财务处备案,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账户应予撤销。新开立账户严格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设立。严禁私立账户,截留或转移学院资金。

第十条 加强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学院“收费统一票证”的购买、领用、收回、保管等均由院财务处设专人管理,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购买、保管(附属技校除外)。各项收费原则上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如有特殊情况,可经财务处同意后代为收取。凡收费均需开具正式收据,严禁使用白条、非正式收据及党政印章收费。

第十一条 产业创收、独立承包部门及占用学院资源较大的创收部门原则上应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向学院交纳水、电、房屋等各项费用,并按规定向学院上缴利润。其他创收部门的分成比例按学院批准文件执行。院内各行政及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院资源的管理,具实收取各项费用。

四、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认真执行规定,创收效益显著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凡隐匿创收,私设会计账簿,未纳入院内财务管理,设立“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一经查实,其隐匿部分全部上交学院,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部门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财务处负责。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2003年5月2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