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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办公用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06-10 19:36   审核人:

关于报销办公用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职技师发〔2003〕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学院“增收节支”会议精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现对办公用品(不含计算机、复印机等所需耗材)的报销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在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时应符合质优、价廉、大众化的原则,严禁购买高档、豪华的办公用品。

二、各部门用于购置办公用品的经费,不得超过部门业务经费的15%,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购置办公用品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四、一次购买办公用品超过100元时,必须提供销货方提供的所购用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或部门自制购物明细清单但需加盖使用部门公章。凡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等冠名的发票,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品登记、领用的管理工作,健全领用手续。

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控制办公用品费用支出,并积极提倡以下作法:

1.充分利用校园网进行网上办公,减少办公用纸。

2.各种已用办公用纸的背面,要尽可能加以充分利用。

3.建议使用钢笔、圆珠笔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签字笔。

4.院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提倡单独发放办公用品,可自带笔和本。

5.各部门自行印制信纸、便签、信封等工作用纸,数量少,成本较高,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提倡统一印制。

6.尽量使用锅炉房饮用水,少买或不买桶装水。

七、其它物品的购买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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