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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资料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19:29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资料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营造学校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校园,鼓励教职工增强学习意识,学校决定为全体教职工发放资料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发放范围: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资料费标准:

(一)理论课教师、实训课教师每学期300元/人(本学期须有课)。

(二)其他教职工每年150元/人。

三、 发放办法:

(一)理论课教师、实训课教师(含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兼理论课和实训课的兼职教师)书报费由教务处核准人数下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实行管理。同时,教务处于每年9月底将各教学单位核准的人员明细交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核准管理,具体为:

1.教学单位的其他人员,人事处核准人数下拨给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2.教辅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核准人数,责成人事处、财务处、纪检负责集中购买图书卡。

3.发放时间:每年10月由人事处核准后下拨经费和发放图书卡。

4.当年10月1日后来校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资料费。

5.教辅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需将所购买的图书以部门为单位填写购买图书明细单,签字盖章后于下一年10月领图书卡时交人事处,人事处收齐后交图书馆,由图书馆、设备处统一办理入库手续。

6.学校各实体、独立核算部门可参照执行,经费自筹。

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开始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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