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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1-06-10 19:1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根据来源分以下三类:

1.学校科研计划立项或由本校划拨的经费,包括学校为各种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和国际学术合作专项费等(以下简称:校级经费或国际学术合作专项费);

2.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及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提供的科学研究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是校教职工,为进行与企业合作开发、研究及开展“四技”(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服务项目而争取到的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纵向经费的管理同时执行该类课题上级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部门是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和项目承担部门。

第六条  各种科研经费全部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学校为有科研经费的教师、科研人员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号,下设具体项目明细,长期使用。

第七条  对科研经费原则实行一项一户制,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认定书、合同书、批文、到位经费等建立科研经费本,并对经费用途明确进行划分,报财务处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号,盖章后生效。

科研经费本分四类:《校级项目、科研启动、项目配套经费本》(封面为红色)、《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本》(封面为绿色)、《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本》(封面为蓝色)、《国际学术合作专项经费本》(封面为黄色)。

项目每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向科技产业处发出到帐通知,科技产业处制作入账单据,一式三联,一联留底,二联财务留存,第三联项目承担部门留存。

第八条  科技产业处的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2.负责提出年度校级科研经费资金总预算建议;

3.建立科研经费本,审核科研经费执行计划;

4.对大额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

5.对项目结束后的经费决算进行审核;

6.定期清理已结项目,并通知财务处。

第九条  财务处的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依据立项通知为科研项目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号;

2.负责核批年度校级科研经费资金预算和专项科研资金预算;

3.对科研经费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负责科研经费决算;

4.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5.对科研总经费进行汇总和统计;

6.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负责日常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

2.监督、检查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3.配合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的经费执行预算;

2.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到帐经费;

3.每年年底向所在部门和科技产业上报年内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4.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结题时,上报经费执行决算表,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5.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原则和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滥用,并严格按照立项时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2.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文件或合同规定;

3.纵向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来源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未规定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校级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办公、市内公共交通费;

(2)项目外地调研差旅费;

(3)项目申报费用;

(4)购买图书资料费;

(5)购买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费;

(6)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论文版面费;

(7)项目研究必要的专家论证、咨询费;

(8)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项目完成后验收费等。

2.纵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办公、交通费;

(2)项目调研差旅、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

(3)项目申报费用;

(4)购买图书资料费,购买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费;

(5)与外单位的协作费;

(6)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论文版面费;

(7)项目研究必要的专家论证、咨询费;

(8)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项目完成后鉴定费等;

(9)杂支费(科研用电话、网络及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存车费等相关费用)。

3.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除纵向经费的使用范围内容外,还包含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及课题组劳务费。

4.以上三类经费使用范围分为六种:

(1)业务费,指以上三类经费中的第(1)项;

(2)差旅费,指以上三类经费中的第(2)项;

(3)课题研究费,指以上三类经费中的第(3)~(7)项;

(4)专家评审费,指以上三类经费中的第(8)项;

(5)课题组劳务费(仅对横向课题);

(6)杂支费,校级经费除外。

5.国际学术合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办公业务费;

(2)项目组人员国内外会议差旅费,聘用专家学者的国际、国内差旅及有关接待费用;

(3)购买图书资料、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元件和材料等费用;

(4)承办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费用;

(5)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项目完成后鉴定费等。

第十四条  业务费、差旅费、课题研究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严格预算管理,一般参照课题申报时的经费计划制定预算,经科技产业处批准后执行。项目鉴定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一般预留5000元,局级项目一般预留3000元,校级项目一般预留800元。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经费的管理

1.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等劳务费支出,须经科技产业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购置图书资料,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办理入库手续,实行科技资料单独管理,所购图书资料个人保管,永久使用。

3.购置元器件、仪器、设备、软件等,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购买前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购单。购买后,须到设备处办理有关的验收、入库手续方可报销。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购买。

4.科研协作费(包括加工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研制开发费等),需与对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合同须科技产业处审核。

5.出租车费、飞机票费、礼品费、招待费、移动通讯等费用不得报销。不得支出国际差旅费,国内差旅费标准参照学校规定执行,每次差旅住勤补贴最多不得超过7天。

6. 论文版面费仅限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和国际会议论文。

7.不得将科研经费以任何名义转拨给合作单位。

8.经费使用不得超支,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做出经费决算报告,由科技产业处审核。

9.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照相机、收录机、计算机及土建、实验室改装等设备。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的管理

1.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等劳务费支出,须经主管部门和科技产业处批准,并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研究生、本科生助研劳务费支出须根据助研协议及有关标准,主管部门和科技产业处审批,科研秘书发放。费用超出标准的还须主管校长审批。

2.购置图书资料,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办理入库手续,实行单独管理。所购图书资料个人保管,永久使用。

3.购置元器件、仪器、设备、软件等,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购买前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购单。购买后,须到设备处办理有关的验收、入库手续方可报销。采购仪器、设备,单价在1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购买。

4.科研协作费(包括加工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研制开发费等),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须科技产业处审核。

5.科研经费的转拨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产业处提供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财务账号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的银行账户。转出的科研协作费,从所在院(部)和个人的科研经费指标的总额中扣除。

6.招待费、礼品费等费用不得报销。差旅费标准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7.经费使用不得超支,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做出经费决算报告,由科技产业处确认;纵向科研课题财务决算,由科技产业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8.在保证项目完成的情况下,纵向科研经费用于杂支费用的总额不得超出到帐科研经费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

1.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等劳务费支出,须经科技产业处批准,并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研究生、本科生助研劳务费支出须根据助研协议及有关标准,主管部门和科技产业处审批,科研秘书发放。费用超出标准的还须主管校长审批。

2.凡购置单价在800元(含)以上元器件、仪器、设备、软件等,填写请购单购置,经所在部门批准,符合合同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免入库手续。

3.在保证项目完成的情况下,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杂支费用的总额不得超出到帐科研经费总额的20%。

4.在保证项目完成的情况下,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招待费用的总额不得超出到帐科研经费总额的20%。

5.横向科研经费税后各种劳务开支,在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可最多提取项目总经费35%的劳务费,并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支出,按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6.横向科研项目需开增值税发票或工业类发票,须通过天职实业公司,按天职实业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在规定范围内提取劳务费后,剩余资金鼓励教师继续从事其它的科研项目。确因需要须提出现金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产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20%上缴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80%由课题组提取,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撤销账户。

8.科研经费的转拨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产业处提供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财务账号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转出的科研协作费,从所在院(部)和个人的科研经费指标的总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国际学术合作专项经费的管理

1.原则上参照校级经费的管理。

2.参加境外学术会议,根据会议邀请函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差旅费标准参照学校规定执行。每个项目每年可资助参加境外学术会议不超过1人次。

3.邀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交流,交流计划和日程,经所在部门和科技产业处审批,每个项目每年最多可资助1人次的国际往返差旅和必要的国内差旅费用。

4.国外专家在校期间讲座费和食宿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5.举办、承办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管理和资助额参照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6.招待费支出须按学校有关标准执行,并经所在部门和科技产业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节约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应作为后续科研启动使用,科技产业处在经费本上盖结项章和结余经费认定章。校级结余经费按同类型经费继续管理;纵向、横向结余经费可一次性给予结余经费的20%作为结余奖励,其中奖励额的20%上缴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规定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  管理经费的提取

第二十一条  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对科研项目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支持学校和院(部)的科研活动。主要支出范围有:科研业务、项目论证、会议差旅、学术活动、改善科研条件、房租水电费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1.纵、横向经费学校均按到帐经费的4%提取科研管理费,纳入科技产业处科研项目管理费专用帐户中;

各院(部)也要提取科研管理费,提取的比例由各院(部)自行制定,报科产处审查和备案。

2.校级课题免提管理费。

第六章  经费的审批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纵向经费:

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可以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10000元内的,须由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签字报销;若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为项目负责人,由院长(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须经科技产业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横向经费: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以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20000元以内的,须由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含20000元)~30000元以内的,须经科技产业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一次性支出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管理费的使用,由学院(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对课题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科研经费报账票据应以当年度票据为准,报账票据应为财务制度认可的规范票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津工师科发〔2007〕2号)和《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科发〔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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