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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19:09   审核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校办产业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投资成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进行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校办产业的宗旨是:发挥我校科研和人才的优势与潜力,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服务,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第三条 校办产业的发展目标是:依托和发挥学校多科性、职业性并重的优势和特点,以应用技术为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产品研发中心、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机构等,走出一条产、学、研相结合的体现本校特色的道路。

第四条 所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管理,按市场运作,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第五条 学校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投资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同时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办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分别代行各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校办产业管理职能部门,是校办产业管理的日常机构,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章企业经营管理

第八条 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日常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实行年薪制和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企业经理的主要职责:

1.  完成学校下达的上缴任务、资产保值增值及教学、科研等其他任务。

2.  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3.  提出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岗位设置计划;

4.  提出合同工的聘任或解聘建议;

5.  提出年度生产经营、产品开发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6.  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7.  负责对职工的考核和培训;

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全额独立核算,凡占用学校的场地、设备、水、电、暖等资源,须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组装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一般在校内进行,其余生产、储存等可租赁校外场地进行。

 

第三章人员管理和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经理通过竞聘程序产生,科技产业处制定招聘程序和办法,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答辩质询,在全校范围内通过自荐、推荐、招聘等方式,竞聘产生,校办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副经理人选由经理提名,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每年初与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年度聘任协议。企业经理年末要接受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考核和测评。对未完成上缴任务的,其年薪按未完成上缴任务的比例扣除,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其年薪按超额比例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制定企业岗位、人员编制、聘任、待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办法。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审批制,工资总额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加班、劳务、奖金等一切收入。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的人员编制包括两部分:学校事业编制和社会化编制,学校事业编制数按现有职数确定,社会化编制数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效益及企业申报数核定。

第十七条 属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工资奖酬按企业规定发放,原工资和身份作为档案保留。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员聘用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达到退休年龄的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属社会化编制的人员,由企业公开招聘,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一年一考核一聘任,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由人才市场代理。企业自行承担违规用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为服务我校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校办产业设置教师锻炼岗位和研发专项基金吸引优秀的教师到企业兼职工作,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每个企业设独立财务账号,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遵守各项制度,做好服务工作。会计实行校财务处委派制,企业承担相关的核算和管理费用。会计人员负责校办产业的成本核算,每年向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提交成本核算报告,以便决策和审计监督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年上缴学校任务按企业总收入的4%~8%计算,总收入不足1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4万元上缴。剩余利润按6:4分配,即60%纳入企业发展基金,40%部分为企业的奖励、福利基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经理财务审批权限,单笔金额或单个项目金额5万元以下,超过5万元的须法定代表人签字,超过10万元的须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有贷款、借款、融资、投资等行为,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禁止校办产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对学校的贡献从八个方面综合评价:

1.  企业研发投入;

2.  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

3.  对学校教学、科研设备投入;

4.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5.  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

6.  企业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专利、指导学生专业竞赛获奖等;

7.  经济效益;

8.  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经理每年将企业年度工作,以前条八个方面为主线进行总结,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从经营业绩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经理进行年度考核,未完成主要任务的不予续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固定资产购置、入库、盘点、折旧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报废资产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处理。要定期对设备和库存进行盘点,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严禁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遵守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七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理向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受校产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接受政府部门和学校内部以及由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的内容为: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负责人离任时,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学校的贡献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民主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经理不胜任工作、经营不善、违反财务规定或以权谋私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办产业要围绕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学校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模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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