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有效监督财务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根据《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7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津财库〔2012〕3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均须办理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的原则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学校公务卡办理个人情况表》,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到财务处领取银行专用的《公务卡开立申请表》;
(三)申请人将情况表、申请表、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办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提交发卡行;
(四)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五)发卡行制卡成功后将公务卡直接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
(六)申请人按发卡行要求开卡。
第六条 公务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持卡人信息变动、卡片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均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是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程序为:
本人持公务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卡、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到财务处填写相应表格,由学校统一提交银行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公务卡日常对帐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至发卡行进行交易查询。
第九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公务卡的免息期和最迟还款日按照发卡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卡人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的同时向财务处报送相关材料(公务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财务处书面通知发卡行,由发卡行办理销卡事宜。
第十一条 财务处面向教职工受理公务卡开立申请及调整额度申请的时间为每月10日、20日。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活动等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3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学校日常公务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支出(详见附件),未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的,应取得刷卡交易凭条(银行消费pos凭单)和正规发票。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金等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消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规范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和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消费POS凭单),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十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对个人信用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以先垫资还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处审核后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若刷卡交易凭条不慎遗失或网上交易等原因无法取得的,持卡人须提供银行对账单,包括公务卡交易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公务卡强制目录内的公务消费,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预借现金,或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个人消费支出;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消费交易凭证、消费清单不符的;
(三)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四)因还款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不符合报销规定和超出报销标准的支出;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支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和相关知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校内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办卡人员的身份确认;人事处负责长期聘用人员身份审核;严禁将非本校在职人员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在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时,应负责监督持卡人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按照本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应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津工师财发〔2008〕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